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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提供抵押人和抵押的身份证明;私车须机动车所有人的《居民身份证》或《居民户口簿》及其复印件(按原车主登记时的身份证件予以提供);暂住人员,还须有效期一年以上的《暂住证》及其复印件,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、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,须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及其复印件。公车须企事业单位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法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。
2、提供抵押人的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(含抵押合同、合同须公证),填写《机动车抵押/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》(拓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,请按表格背后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,盖印、签字)。
3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、行驶证、附加费、车辆保险及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复印件。
4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《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》到机动车检测线的机动车检验岗,核查比对车辆识别代号(车架号码、发动机号码),并查验有无凿改嫌疑、检验员在《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》上签注、盖印。
5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检验员签注盖印的《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单》、提交以上资料,送交一号楼3号窗口,符合规定的,受理抵押登记申请。
6、注销抵押登记,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填写《机动车抵押/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》,车管所开出的《车辆抵押登记证书》含三联。私车须提供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证,代理人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和身份证复印件。
7、撤销抵押证明(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)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