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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国家计划委员会、国内贸易部、机械工业部、公安部、国家环境保护局文件、国经贸经[1997]456号《关于发布<汽车报废标准>的通知》、国经贸资源[2000]1202号《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》和公安部《关于实施<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>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精神,现将全市已达到报废标准(年限)的车辆公告如下,请被公告的车辆车主抓紧办理车辆报废手续,并不得继续上路行驶,违者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从严查处。特此公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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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
二○○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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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列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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